很多小伙伴都在问,外资企业是否可以输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实根据国家政策,外资企业不是不能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同时,不同由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种类比较多,不同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不同的要求和所需材料。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对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分类都有哪些。 现在增值电信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含了: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许可证); B12内容颁发网络业务(CDN许可证);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业网业务(VPN许可证);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许可证);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含了: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许可证);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证\SP许可证);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在现实办理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接触最多的就是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这两个证书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就不多解释了,下面直接给大家讲一下外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有什么限制和要求。 1、注册资金要求 以前办理外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但是,由于现在国家开始放松政策,现在注册资金只需要100万元起即可,而且不用实缴,只需要认缴。 2、法人要求 申请公司应是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应为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 3、外资企业占股比例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放松,有的增值电信业务已经取消50%的限制了,比如EDI许可证,外方投资者最高占比可达到100%。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类别限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都是属于禁止类。 另外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类,外资比例可放宽100%)、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 按照CEPA协定,对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类,外资比例可放宽100%)、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7项业务。 根据上述描述,相信大家应该或多或少对外资企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不是很理解的话,我们只需要记住,我们最常见的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外资企业是可以办理的就可以了,可以直接点击《外资ICP许可证办理》和《外资EDI许可证办理》了解相关的办理材料和流程,或者直接在线咨询舒心企服,了解外资企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更多信息。 |